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高检发诉字[2001]2号
发布日期:2001-1-2
执行日期:2001-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高检发诉字[2001]2号
发布日期:2001-1-2
执行日期:2001-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高检发装字[1997]24号
发布日期:1997-11-21
执行日期:1997-11-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发文单位:公安部
文 号:公复字[1997]9号
发布日期:1997-12-25
执行日期:1997-12-25
失效日期:2004-3-4
发文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黔府办发[1997]114号
发布日期:1997-12-29
执行日期:1997-12-29
生效日期:1900-1-1
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发文单位:公安部
文 号:公复字[1997]8号
发布日期:1997-12-11
执行日期:1997-12-11
江苏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刑事拘留、治安拘留期限是否折抵收容教育期限的请示》(苏公明发〔1997〕91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