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的一些问题的答复
发文单位:最高检
文 号:84高检发研24号
发布日期:1984-10-13
执行日期:1984-10-13
《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有关条文
三、在侦查期间,发现被告人另有重要罪行,可以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补充侦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县的决定[失效]
发文单位: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4-10-5
执行日期:1984-10-5
生效日期:1997-2-1
最高人民检察院函复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省院受理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应移交给管辖地区的检察分院办理[失效]
发文单位:最高检
文 号:79高检文字第71号
发布日期:1979-12-28
执行日期:1979-12-28
失效日期:19931103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你省人大常委办公厅以中机总号[79]3053号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的来电,已由法制委员会转交我院答复。经我们研究,现答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