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发布日期:1987-12-1
执行日期:1987-12-1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发布日期:1987-12-1
执行日期:1987-12-1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
发文单位:最高法院研究室
发布日期:1987-12-11
执行日期:1987-12-11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案件管辖问题的请示报告》已收悉。经研究认为:原属部队军法处判处的地方人员犯罪案件,复查工作及善后工作,由地方法院办理为妥。
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管辖问题的请示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总政治部
文 号:1987政联字第14号
发布日期:1987-12-21
执行日期:1987-12-2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总政治部一九八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颁发的《关于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的几个问题的规定》,对正确处理军地互涉案件,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现根据近几年军地互涉案件侦查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
发文单位:最高法院研究室
发布日期:1990-12-30
执行日期:1990-12-30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研〔1990〕43号《关于刑事第二审案件如何确定审判时限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刑事第二审案件的审判时限,应从第二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或者抗诉书及其案卷、证据材料之日起,至第二审判决、裁定宣告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