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公安部
文 号:公复字[2000]13号
发布日期:2002-12-12
执行日期:2002-12-12
广东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监视居住期满后能否转取保候审问题的请示》(粤公请字〔2000〕10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发文单位:公安部
文 号:公复字[2000]13号
发布日期:2002-12-12
执行日期:2002-12-12
广东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监视居住期满后能否转取保候审问题的请示》(粤公请字〔2000〕10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发文单位:司法部
文 号:司法部令第76号
发布日期:2003-1-1
执行日期:2003-1-1
发文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文 号:沪检发[2003]132号
发布日期:2003-10-20
执行日期:2003-10-20
生效日期:1900-1-1
发文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03-11-6
执行日期:2003-11-6
生效日期:1900-1-1
浦东新区、徐汇、闸北、卢湾、普陀区司法局: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文 号:法[2003]163号
发布日期:2003-11-12
执行日期:2003-11-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03-11-24
执行日期:2003-11-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2003年9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3年11月24日